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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1-19 16:01:00  浏览次数:次  文字大小:
     各市、州、县(市、区) 财政局、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高质量发展,现就建立健全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四补”机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四补”机制,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促进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做实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担保机构聚焦主责主业,强化风险防范,发展形成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担保机构主力军,着力缓解小微(科技) 企业、“三农”以及创业创新群体等普惠领域(以下简称“小微等普惠领域”) 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政策导向
各地对担保机构建立和实施“四补”机制,必须建立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 必须建立在坚持准公共性、政策性定位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在着力为小微等普惠领域融资增信,做强担保主业,特别是做大信用担保业务规模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在坚持绩效评价导向、责任分级分担和机构保本微利的基础上。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各地要支持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服务力度,鼓励地方担保机构在高新产业园区设立专门从事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的分( 支) 公司,或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科技担保业务事业部”。
省再担保集团要专设“科技业务部”,对全省符合条件的科技担保业务优先纳入“4321” 新型政银担分险范围,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管理。要不断做大信用担保业务规模,切实提升信用担保条件下的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
各地应支持本地区担保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和服务模式,降低担保门槛,提高服务水平。省级对“四补”机制健全的地区, 支持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工作,鼓励探索建立市县一体的担保集团,统一风控及业务标准,实行一体化经营的新模式。
三、主要内容
( 一) 资本金补充机制。各地要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以及优质资产,综合考量资产质量和流动性、拨备覆盖率、放大倍数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建立与融资担保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1.满足资产比例达标要求。严格落实担保机构资产比例达标要求,切实做到I级、Ⅱ级资产之和不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I级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2.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根据年度工作目标需要相应补充的,担保机构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按照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后资产比例不达标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快、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不能满足本地区业务增长需要的,原则上应及时补充资本金,保持资本实力与担保能力相匹配。
3.不断改善和优化股权结构。在坚持地方政府控股的前提下,积极引入多渠道资本投入,包括争取国家担保基金股权投资、市县政府投资、国资国企投资等,不断优化担保机构股权结构,构建股权结构合理、风险分担清晰的新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省市县合作,鼓励省、市级担保机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控股、 参股等方式,打造区域性融资担保集团。
( 二) 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建立与本地小微等普惠领域贷款规模以及风险分担责任相适应的风险分担和担保贷款代偿补偿资金池。
1.健全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  省再担保集团、市县担保机构、地方政府和合作银行应按规定落实分险责任。担保机构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同时,足额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地方政府根据业务规模、分险比例及代偿上限等合作协议落实分险责任,做实本地风险分担资金池。具体比例由风险分担合作机构协商确定。
2.做实本级代偿补偿资金池。各地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  建立健全与分险责任挂钩的代偿补偿机制,原则上对担保机构代偿率不超过5%的代偿落实风险补偿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小微等普惠领域应按照不低于年度在保责任余额的1%予以补充代偿资金池。本级政府的风险补偿资金应纳入同级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3.积极争取国家授信分险支持。省再担保集团、省农信担公司要加强与国家担保基金、国家农担联盟的合作,积极争取授信和风险分担支持,同时按照协议比例落实自身分险补偿责任。
( 三 ) 保费补助机制。各地应建立健全本级保费补助机制, 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 万元及以下(以单户500 万元以下业务为主,对符合国家担保基金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市场主体单户金额可提高到20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的小微等普惠领域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具体标准参考以下方式计算:
保费补助=小微等普惠领域的业务规模(聚焦信用担保业务) ×补助比例(一般为1%,补助后实际费率不超过3%) ×奖补系数(依据绩效评价评分结果)。
( 四 ) 业务奖补机制。省级财政每年统筹资金1亿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奖补。奖补资金根据绩效评价取得的基础数据和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考量担保业务规模、小微等普惠领域的业务占比、信用担保比例、降低担保费额度、资本金补充额度、风险金规模等因素予以分配。各地可比照省级政策出台相应奖补政策,并统筹中央、省级奖补资金及本级相关政策资金予以奖补。
四、工作要求
(一) 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担保机构具有风险高、收益低的特点。落实“四补”机制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做实新型政银担分险机制的重要抓手,是落实担保机构代偿分险职责,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加快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二) 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地抓紧研究政策落实的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具体路径,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要求,推进各项具体措施落地落细。相关情况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三)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 严格落实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措施,将分类评级、现场(非现场) 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以及抽查通报常态化。对于年度代偿率超过5%的担保机构要纳入高风险机构管理,启动高管问责调查,并与尽职免职相结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各地落实“四补”机制进行实时监管,并适时开展“四补”机制建设情况的督办检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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